新规!公共视频图像信息保存30日后删除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国务院制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对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采取强保护态度,是《条例》的主要亮点之一。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如需依法公开传播视频时,需对人脸、车牌等敏感信息做模糊处理,防止“人肉搜索”等二次伤害。为了充分考虑特殊地点的隐私保护,《条例》明确了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场所,同时对图像采集设备的建设主体、建设目的、安装位置角度等都作出严格限定。比如,《条例》禁止在旅馆、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更衣室等内部,以及安装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并明确上述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
为了降低视频图像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条例》明确规定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达到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确实需要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条例》规定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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