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藍色錢江縱火案
前期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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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於6月28日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莫煥晶的案件材料後,經依法審查認為,莫煥晶涉嫌放火罪、盜竊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於7月1日對其作出批准逮捕[15]。8月2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對莫煥晶提起公訴[3]。
7月17日,杭州公安消防局認定,綠城物業對事發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存在多項問題[16]。
而開庭前,4名火災遇難者的家屬林生斌,曾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請出具事故認定書,不獲接納。而被告人莫煥晶和她的辯護律師黨琳山同樣沒有拿到。辯護人表示出警的84名消防員中,只有兩人提供了證人證言,但不是第一批進入火場的消防員。其因而也申請了消防指揮官或者第一批進入火場消防員的出庭作證,但是法庭認為「沒必要」[13]。
2017年12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開始後,莫煥晶的辯護人律師黨琳山再次重申草率庭審的各種缺失,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異地管轄保障審理公正,要求杭州中院停止審理該案。之後審判長告知辯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黨琳山隨即離庭抗議,審判長決定休庭,延期審理,事後指責被告律師的行動是「無視法庭紀律」[17]。當日中午,林生斌在藍色錢江小區舉行媒體見面會,他認為黨琳山擅自離庭是不負責任的,表示自己不能理解。同時,他希望法院儘快開庭[18]。休庭之後,黨琳山前往看守所會見莫煥晶,但看守所表示,黨琳山已經不再是莫煥晶的辯護人,因此無法會見[19]。
12月23日,廣東省司法廳決定對黨琳山的行為立案調查。廣東省司法廳調查組初步認定,黨琳山涉嫌在庭審過程中不遵守法庭紀律,未經許可擅自退庭,干擾訴訟正常進行,利用網絡炒作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20]。
12月27日,莫煥晶向杭州中院書面提出不再另行委託辯護人,由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杭州中院依法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被告人莫煥晶提供辯護。1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位律師前往杭州市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莫煥晶,莫煥晶同意該兩位律師為其提供辯護。2018年1月5日下午,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兵前來杭州中院,通過該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提交了被告人莫煥晶之父莫某簽名的代為委託辯護材料。杭州中院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八條之規定,聽取莫煥晶本人意見後依法處理[21]。1月12日,莫煥晶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兩名法律援助律師,繼續擔任其辯護人[22]。
再度開庭與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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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杭州中院發布消息,該案將於2月1日在杭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23]。
杭州中院於2月1日上午9點重新開庭審理案件。上午的庭審中,公訴人圍繞放火、盜竊等事實控罪詢問被告人莫煥晶;訴訟代理人針對莫煥晶放火目的、點火的方式及其後行為、未及時報警的原因及救人行為發問;辯護人針對莫煥晶與被害人一家有無矛盾、是否故意點燃沙發和窗簾、着火後採取的救援行為發問;被害人林生斌質問莫煥晶為何放火加害對她非常照顧的朱小貞等人,在庭上公開指責莫煥晶說謊。莫承認放火和盜竊,但辯稱放火是想通過先放火再滅火的辦法,拿到被害人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表示她沒有逃離現場,且配合警方救援行動。隨後,公訴人在舉證、質證環節中,圍繞四組證據舉證:其一是指控莫身負巨額賭債,為避債先後赴紹興、上海當保姆,期間盜竊多名僱主家中財物;其二是指控莫在朱、林家當保姆期間多次盜竊;其三是指控莫放火;其四是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綜合性證據。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莫對於第一、二組證據沒有異議,但各方就第三組證據中的被告人供述進行詳細質證。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認為,莫關於產生放火動機的時間、點火時間、曾按過報警器、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準備使用水桶接水救火等供述內容均不實,而莫及其辯護人提出莫並非故意點燃沙發和窗簾。莫及辯護人、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對被害人林的陳述沒有異議[24]。
公訴人在下午的庭審中提出了報警群眾、參與滅火救援的物業和消防等人員、急救醫生、鄰居及被害人親屬等人證言。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消防員證言未反映第一時間的救火情況,部分物業人員證言真實性存疑,物業消防設施及管理存在問題。莫提出其有配合救援行為;辯護人指出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時、搜尋路線不當,物業消防設施及管理、救援處置存在問題,莫有配合救援。對於打火機、水桶、榔頭等物證,辯護人認為水桶和榔頭印證莫有救火行為;訴訟代理人提出水桶實際上未用於救火;莫供述用榔頭敲擊玻璃試圖救人是假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接警回執、急救病歷、現場報警器記錄、網絡賭博記錄等書面證據及火災現場調查報告、火災撲救情況、現場勘驗筆錄、法醫屍體檢驗報告、法庭科學DNA鑑定書、物證檢驗報告、電子物證檢驗報告等鑑定意見,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沒有異議,其中辯護人表示上述證據部分反映相關職能部門的救援溝通及物業消防設施存在問題,火災現場調查報告不能替代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申請參與現場勘驗的民警出庭作證。民警作證時,辯護人圍繞進行第二次現場勘查的原因、窗簾與沙發的距離、提取水桶的位置及桶內有無水、玻璃窗有無擊打痕跡、被害人受困房間是否過火等方面提問,公訴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和合議庭補充發問。各方對於第四組證據沒有異議。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害人家屬林生斌突然咆哮,將訴訟代理人的保溫杯扔向莫煥晶,砸中一名法警的臉,他被帶出法庭[25]。
在晚上的庭審中,被告莫煥晶在最後陳述中表示沒有故意傷害被害人,對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並悔罪認罪。案件結果擇日宣判[26]。
2018年2月9日,杭州中院在第二法庭宣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4]。2月2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該案被告人莫煥晶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6月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二審駁回莫煥晶上訴,維持死刑判決[7][27]。2018年9月21日,莫煥晶被依法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莫煥晶近親屬稱可以會見莫煥晶,但其家屬明確表示不會見。[9]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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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火災縱火者為莫煥晶(案發時33歲),廣東東莞長安鎮廈邊社區人,高中學歷,長期沉迷賭博,還曾借過高利貸。因身負高額債務,為躲債於2015年初到紹興、上海等地打工,主要做專職保姆,曾三次因在僱主家中盜竊而被辭退。2016年9月,莫煥晶到上海一家職介機構登記,再次尋求保姆工作,在杭州面試時的當晚見到了僱主朱小貞。朱小貞看中的是莫會開車,每月工資7500元人民幣。案發前,莫煥晶在朱小貞家中盜竊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餘元,至案發尚有評估價值19萬餘元的物品未贖回[10]。莫煥晶於2018年9月21日被執行死刑[28]。
懲處原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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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日晚間,廣州市司法局對外通報,認定黨琳山違反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章,決定停止其律師牌照六個月。有關決定是根據廣東省司法廳《案件轉辦通知書》、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等材料下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29]。而律師張庭源認為,停業半年的處罰明顯過重,且以退庭造成廣泛影響為由亦缺乏理據,類似重罰可能引發業界寒蟬效應,令更多律師不敢堅持為委託人爭取法定權益[30]。
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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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9時,杭州「藍色錢江保姆放火案」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31]根據辯護人申請,合議庭繼續傳喚案發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以及撲滅火災的消防員到庭作證。6月4日15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布,二審駁回莫煥晶上訴,維持死刑判決。[32][33]9月21日,莫煥晶被執行死刑。[34]
與消防局等主體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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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林生斌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通過書面形式送達《信息公開申請書》。此次申請公開的九項信息包括[35]:1、省市消防部門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論;2、起火建築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的證據;3、起火建築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的證據;4、起火建築小區消防設施設置和消防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證據;5、此起火災撲救的戰評與總結報告(文字、圖表、照片、錄像);6、此起火災火警接處警的錄音計時記錄;7、火災現場指揮員下達的命令、指示和貫徹執行情況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8、搶救申請人妻子和三個孩子行動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9、採取火場偵察、滅火力量部署、戰鬥展開、破拆和火場供水等滅火措施的文字記錄或者現場錄音攝錄像和照片。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於2017年12月26日深夜回復稱,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覆[36]。2018年1月15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書面告知林生斌延長答覆期限15個工作日[37],依法答覆期限應為2018年2月6日前。但截至3月2日受理申請機關仍未公開任何被申請信息,也未做出任何解釋[38]。
死者家屬林生斌多次申請公開未獲答覆的情況下,於2018年3月2日正式入稟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責令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答覆。林提請的行政訴訟於3月7日,獲得杭州市上城區法院的受理答覆[39]。
到2018年5月尾,林生斌再入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控告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綠城集團多間公司與其他一些相關機構共九個主體,索賠1.3億元。此次是追訴案發單位的物業管理與開發商,以及單位的建築設計、建築監理、建築消防設備供應商等的責任,訴狀獲得法院受理[40]。不過,林生斌於2019年3月18日和被告方達成了庭外和解,撤銷了相關的民事訴訟[41][42]。